为加强教学资源共享,进一步规范本科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互认标准和工作程序,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外校转入本校学习的;
(二)休学复学、参军复学、转专业、编入下一年级等学籍异动的;
(三)赴合作院校交流交换的;
(四)重修新版培养计划的;
(五)辅修、自考本科第二学历的;
(六)重新入学的。
二、互认原则
(一)课程可按照“一对一”“多对一”或“一对多”进行互认;
(二)遵循同类课程之间互认的原则,即理论课互认为理论课,实践课互认为实践课,实验课与实践课之间可视情况进行互认;若一门课程既包含理论学时也包含实验学时,可酌情拆分互认为理论课、实验课或实践课。
(三)校内课程的学分互认,遵循以下原则:
1.遵循以多换少、以难换易的原则,即同一类课程中学分多的课程互认为学分少的课程,内容难度大的课程互认为内容难度小的课程;
2.全校范围内开设的公共课,如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以及大学英语、体育、计算机课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职业指导、信息检索与利用等,以教务处统一收集和发布的学分互认说明为准进行学分互认;全校大范围开设的科类基础课,如数学类、化学类、化工原理等课程,开课单位亦可酌情参照上述方法发布学分互认说明;
3.除上述课程外,其他科类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学科(专业)选修课、实践教学环节等性质课程的学分互认由开课单位认定;
4.若学校培养方案调整,压缩某门课程的课程学时造成实际修读课程学分低于原要求学分,允许以少换多,但学分差应控制在2学分以内;或培养方案取消某门公共课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安排补修,由开课单位或学生所在学院拟定替代方案,可以修读同类型公共选修课,或者通过指定相关课程书籍学习等形式,采取答辩、撰写心得、综合测试等考核方式赋予成绩;
5.专业导论是专业特有的指导课程,各专业间的导论内容互通性不强,因此不允许跨专业互认,若因跨校区等因素确实无法安排补修,由学生所在学院拟定替代方案。
(四)校外(含国(境)外)课程的学分互认,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认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1.一般情况下,按照学分相对等量互认的原则,因各校教学体制存在较大差异,允许互认课程学分以少换多,但学分差应控制在2学分以内;若外校的学时学分换算规则与我校差异较大,可遵循课程学习量基本对等的原则,即学生在校外修读课程学时一般按照每16学时(或每12小时)计1学分进行换算(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按“二舍三入、七退八进”的原则计算);如确实有上述换算不适用的情况,由学生所在学院酌情拟定合理的认定方案,并报教务处审核;
2.申请认定为必修课的,其实际修读课程的教学内容必须与认定的课程相同或相近;
3.所修课程若属于本专业知识范畴,但不属于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必修课,可视情况认定为学科(专业)选修课;
4.修读课程内容与本专业教学计划内课程差异较大时,可申请认定为个性发展课;
5.闽台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在台湾学习期间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可在返校后参加补考,补考不通过的,可选择在学校补修相似课程并予以学分互认,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课程修读替代方案;如补考课程为专业选修课程,学生也可选择返校后修读其他专业选修课程,满足专业选修课的毕业学分要求即可。
6.参军复学、中加合作项目等转出的学生,已修读原专业培养计划所获得的学分予以认可,编入新专业年级后,继续修读现专业培养计划当前及后续学期要求修读的课程。
(五)其它课程的学分互认,遵循以下原则:
1.转学、转专业前修读的非现专业教学计划课程及辅修专业课程学生可根据个人需要选择认定为个性发展课或放弃认定该门课程;
2.互认为个性发展课的课程归属(分为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艺术体育类、文学素养类、创新创业教育类等)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课程内容进行判定;
3.修读日语、俄语等非英语课程的学生,原则上按照所修读课程获得相应英语课程学分;
4.修读辅修专业所取得的主修专业不需修读的课程学分,自考本科第二学历全省统一考试的核心课程所取得的主修专业不需修读的课程学分,重新入学的学生入学前所取得的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相同类别的个性发展课学分。
(六)学生在校外(含国(境)外)修读的课程可互认为本人培养方案内任意学期的课程,互认后课程的归属学期为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期。
三、成绩换算规则
(一)校内课程互认后,成绩原则上按照被互认课程1:1的成绩录入;多门课程合并互认为一门课程,成绩按照被互认课程学分权重计算(每门课程均要求及格);一门课程互认为多门课程,若确实可行,则互认后每门课程成绩均按照该门被互认课程的成绩录入。
(二)校外(含国(境)外)修读的可互认课程成绩换算规则:
1.如成绩为百分制(或等级制能提供百分制成绩证明)则按原成绩录入,百分比则按对应的比值录入;
2.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A、B、C.....”等级形式登录,则根据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成绩等级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D | F |
百分制成绩 | 98 | 95 | 92 | 88 | 85 | 82 | 78 | 75 | 72 | 68 | 65 | 50 |
3.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95、85、75、65、50”分;
4.50分及格的课程,分数换算成60分及格分数的公式:所获得的分数*4/5+20,满分不超过100分;
5.若有其他计分形式,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认定标准,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执行。
四、办理流程
(一)赴合作院校交流的学生在外出学习前,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对方学校提供修读的课程清单,进行课程匹配选择和认定。学生可登录教务处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并填写《本科生交流交换修读学分计划表》(附件1),提交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学院须对上述学生在选课时做必要的指导和规划。
(二)学校开设的公共课,开课单位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根据实际情况向教务处报备所开设课程的最新版学分互认说明表,若无报备,则沿用上一年版本。全校大范围开设的科类基础课,开课单位亦可单独向学生所在学院提供学分互认说明表。列入学分互认说明表的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管理人员统一予以办理。
(三)其它课程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予以办理。学生可登录教务处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并填写《福建农林大学本科生课程学分互认申请表》(附件2)。校外课程须附上对方学校出具的所学课程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未体现在成绩单中的实验、实践等学时,需提供对方学校出具的正规证明材料),以及在外修读拟互认课程的课程大纲或简介,申请经开课单位或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后,一并交到学院教学管理部门给予其学分认定,并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务管理人员录入教务系统。学院教学管理人员以对方成绩和互认对应表等相关材料作为原始成绩存档。
(四)学生申请学分互认办理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第一周至第三周;为了尽快完成校外课程的学分互认,赴合作院校交流交换的学生应于返校后三周内办理学分互认手续。
五、其他
(一)学分互认工作是一项严肃的、且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工作,各学院要高度重视,通过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研究学生课程学分认定的重大事项及实施方案。课程学分认定事宜可由开课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授权相关人员具体执行,但认定结果应由开课单位严格把控。
(二)各学院可结合本学院具体情况,结合本办法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本科生交流交换修读学分计划表
2.福建农林大学本科生课程学分互认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