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改革发展,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衔接专业考试试点(以下简称“衔接考试”)工作,根据《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衔接专业考试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闽考委﹝2019﹞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为方向,以积极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加快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为目标,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利用自学考试灵活开放的学习形式和普通本专科学校的办学优势,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立交桥。努力探索新时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才培养目标与模式的创新,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具有一定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福建农林大学作为主考学校,在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指导下开展的“衔接考试”工作,此项工作包括本科与高职高专教育衔接专业考试试点(以下简称“专本衔接”)及本科二学历教育考试试点(以下简称“第二学历”)。
第三条 福建农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学院”)作为福建农林大学开展“衔接考试”的管理机构,负责“衔接考试”开考专业的遴选与申报;负责与开展“衔接考试”的高职高专及普通本科院校(以下简称“衔接学校”)合作洽谈与协议签订;对助学辅导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省自考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福建农林大学各有关学院作为开办“衔接考试”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开办学院”)负责招生宣传,“衔接考试”的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加强“衔接学校”日常教学指导与管理;实施实践性环节考核;参与命题、评卷、毕业生审定工作。
第五条 全省范围内具有“省自考办”颁发的自学考试助学许可证,校内有专门负责“衔接考试”各项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人员,并有与我校开设的专业可衔接的生源的普通高等院校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商定拟开考专业,达成合作意向后,签订合作协议,成为“衔接学校”。
第六条 “衔接学校”在主考学校的指导下负责生源组织,在不影响全日制教育的前提下,根据教学大纲在校内开展“衔接考试”各项助学工作;负责衔接考生的思想品德、意识形态教育及日常教学管理;协助主考学校做好考试资格审核等。
第三章 招生与考籍管理
第七条 招生工作
(一)“衔接学校”和“开办学院”等办学单位(以下简称“办学单位”)通过发放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的招生简章及宣讲等方式开展多形式、多类型的招生宣传。招生宣传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其词,应明确说明“衔接考试”的性质。
(二)招收“衔接考试”的考生,应是我省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在籍学生(“专本衔接”为专科生;“第二学历”为本科生、研究生)。“专本衔接”考生须选择报考与本人全日制相同或相近专业,“第二学历”考生可根据自身的兴趣与爱好自愿选择专业。
(三)招生报名工作每年开展2次(具体时间以“继续教育学院”通知为准),由考生向“办学单位”报名并提供相关材料。原则上考生报名满20人才能开班。
第八条 新生注册
(一)“办学单位”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初审后,在指定期限内将按专业汇总的考生名单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同时提供考生全日制就读院校入学时的录取名册。
(二)“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办学单位”提供的考生全日制就读院校入学时的录取名册,对衔接考生注册资格及申请衔接专业进行复审后报“省自考办”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反馈给“衔接学校”。
(三)“继续教育学院”为审核通过的考生统一分配准考证号码。
第九条 考籍管理
(一)“衔接考试”开考计划安排为2年。开考计划实行课程学分制。
(二)自考考籍满三年且公共基础课程不合格的考生须参加全省统一自学考试;原“衔接学校”已毕业的,但自考考籍未满三年的考生可回原校报名参加公共基础课程考试。所有考生需回原校办理毕业手续,不可转专业或转校,也不可转入面向社会和体制改革试点开考的专业。
(三)停止参加“衔接考试”的考生须向“衔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附件),经“衔接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四)“继续教育学院”和“办学单位”要建立健全考生电子考籍档案,规范考籍管理。
第四章 助学管理
第十条 专业开考计划的课程设置分为公共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两大类,其中专业核心课程学分原则上不少于专业计划总学分的50%。
(一)公共基础课程。一般由思想政治课、公共基础课和部分专业基础课组成。教材版本的选定,教学和考试大纲的制定,由主考学校负责。
(二)专业核心课程。根据学校培养目标及专业开考计划的要求,核心理论课程不得少于6门。教材和考试大纲由“省自考办”统一公布。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
(一)“办学单位”根据教学安排,遴选指导老师,由
指导老师指导考生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一般从开考第三学期开始。
(二)毕业论文答辩由“开办学院”负责实施,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监督。
第十二条 “办学单位”根据“省自考办”公布的课程考试计划,在开办“衔接考试”前拟定完整的、课程教学学时充足专业教学计划,包含课程安排、课程教师和考试计划等内容,报送“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第十三条 “办学单位”按国家有关高等教育教师任职资格的要求,聘任工作责任心强、相对稳定的授课教师。
第十四条 课程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衔接专业教学计划和指定的教材及课程考试大纲进行助学辅导,结合考生的特点,创新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章 考试实施
第十五条 公共基础课程考试由主考学校统一命题、统一考核。公共基础课程的考试一年组织2次,原则上集中安排在6月和12月。“办学单位”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组织考生进行考试报名,在考前一个月向“继续教育学院”上报各专业课程的考试报名数据,并由“继续教育学院”上报“福建省自学考试考务考籍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专业核心理论课程的考试由“省自考办”统一组织实施,考生需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考。考生按照“省自考办”公布的课程考试计划,由“办学单位”组织考生直接在“福建省自学考试考务考籍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名。
第十七条 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核由“开办学院”组织实施,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监督,在每年3月和9月前完成。
第十八条 考生参加各类考试应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自学考试考务要求实施,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主办学校有关规定分别处理。对于考试管理混乱的“办学单位”,主考学校将不在其设置衔接课程考试考场直至终止开展“衔接考试”资格。参加自考课程考试作弊的考生不得申请成人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课程免考与学分互认
(一)专业核心课程不得以任何形式申请免考。福建农林大学全日制学生参加“第二学历”学习,并通过省统一考核的专业核心课程所取得的学分,如全日制专业不需修读,可作为全日制专业相同类型的个性发展课学分。
(二)申请公共基础课程免考或学分互认的,一般仅限于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考试(NIT)、国家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四级以上(含四级)、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PRETCO)A级证书等非学历证书考试项目且符合省教育考试院免考实施细则(闽考院自〔2016〕2号)的规定。但“第二学历”的考生在全日制本科专业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与“第二学历”专业课程相同,要求相当,由考生全日制本科专业所在学院或学校教务处提供学习成绩证明,可作为公共基础课程学分。
(三)取得面向社会和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合格成绩的课程可转入“衔接考试”。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条 成绩记载
(一)所有课程的成绩均用百分制记分法。
(二)成绩评定采用学业综合评价方式,课程的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与考试卷面成绩综合评定而成。其中平时课程成绩占30%,由“办学单位”对学生的平时作业(50%)、阶段测评(25%)、平时出勤及课堂纪律等学习态度(25%)等环节进行过程性学习评价而定;考试卷面成绩占70%,其中公共基础课程由主考学校根据衔接课程考试的卷面成绩评定,专业核心课程由“省自考办”根据核心课程考试的卷面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 成绩上报
(一)“办学单位”在“省自考办”规定时间内将考生的公共基础课程综合成绩按照既定的标准综合评定后以纸质及电子版形式报送到“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录入“福建省自学考试考务考籍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发送到各“办学单位”,由“办学单位”将审核后的成绩及时登记到考生考籍档案;专业核心理论课程平时成绩及实践性环节考核成绩由“继续教育学院”录入“福建省自学考试考务考籍信息管理系统”。
(二)录入“福建省自学考试考务考籍信息管理系统”的公共基础课程综合成绩、专业核心理论课程平时成绩及实践性环节考核成绩由“继续教育学院”打印纸质登分报表,报“省自考办”审核。
第二十二条“办学单位”要做好各类成绩原始材料的保管,对平时成绩(学业综合评价成绩)的形成要有支撑材料,并存档备查。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衔接考试”考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思想品德、意识形态、安全及考风考纪教育,由“衔接学校”及其全日制本科专业所在的院系负责。
第八章毕业及学位管理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申请
(一)参加“衔接考试”的考生自考学习时间须满两年,并取得全日制就读院校毕业证书后方可申请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二)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和考核,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5月和11月中旬)向“办学单位”提交自考本科毕业证书申请材料,经“办学单位”汇总后报送“继续教育学院”。
(三)申请时,考生需提供以下材料:(l)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3)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验证材料;(4)毕业生申请表(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打印的包含各课程全部成绩的表格);(5)毕业生鉴定表。
第二十五条 学位申请
符合主考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系列学士学位申请条件的“衔接考试”毕业生,应在获得“衔接考试”毕业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位申请。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福建农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系列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闽农林大成教〔2015〕4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就业报到证申请
参加“衔接考试”的考生在“衔接学校”毕业后3年内获得“衔接考试”毕业证书的,可根据《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领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办[2007]45号)规定,申请办理自学考试就业报到证。按自学考试学历登记签发的就业报到证,与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具有同等效力,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有同等待遇。
第九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衔接考试”助学学费标准按照学校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位课程报考费参照开考体制改革试点专业报名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实践考核费、论文指导及答辩费、毕业生审核费等其它各类费用的收取严格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245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自学考试等收费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闽财综[2008]28号)和《关于我省自学考试等收费收入分成管理问题的通知》(闽教考办[2008]13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课程考试费参照开考体制改革试点专业的标准。
第三十条 本着“服务至上,高效管理”的原则,助学学费、公共基础课程报考费、实践考核费、论文指导及答辩费、毕业生审核费、学位课程报考费等费用由主考学校委托“衔接学校”向考生统一代收后,根据主考学校的要求,在协议规定时间内全额缴至主考学校,并按照协议规定的比例进行分成。专业核心课程报考费由考生直接缴纳至“省自考办”。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衔接考试”的督导工作采取自学考试主管部门、主考学校和“办学单位”三级督导机制。
(一)主考学校、“办学单位”接受自学考试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二)主考学校督导可由“继续教育学院”和各专业负责人员组成,对“办学单位”教育教学工作定期开展指导和检查。
(三)“办学单位”的职能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对开展的“衔接考试”各专业和课程开展教育和教学质量检查,对考生的学习进行督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之后参加“衔接考试”的考生按本细则执行,之前在籍考生则继续执行原规定,过渡期至2021年6月30日。过渡期结束后,原《福建农林大学自学考试本科第二学历教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农林大成教〔2016〕2号)、《福建农林大学自学考试本科与高职高专教育衔接考试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农林大继教〔2017〕2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农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福建农林大学“衔接考试”考生停止助学申请表》
附件:
福建农林大学“衔接考试”考生停止助学申请表
姓名 | | 考号 | | 联系 电话 | |
全日制就读院校、专业及年级 | |
“衔接考试”类别 | 专本衔接 ( ) 本科第二学历( ) | “衔接考试”专业、年级 | |
申请理由: 身份证号码: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办学单位意 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
|
|
|
|
|
|
|
|
注:本表格一式叁份,考生、办学单位及福建农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各执一份